遗产继承税征收要明确界定个人财产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4 14:21) 点击:236 |
遗产继承税征收要明确界定个人财产 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客观上给开征遗产税带来了障碍。隐匿财产成为中国人的一大传统特点,“有财别外露”是祖训,过去人们有了钱不是存银行,而是埋到地底下或藏在家里。现在,由于中国一直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度,公民表面财产积累很少。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有更多机会赚取丰厚利润,一些个人财产积累迅速膨胀。但是由于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很多人的财产并不以本人的真实姓名存在,别人很难掌握他的个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改进。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就是其中一大举措。它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一个很好的准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政府不能像计划体制下通过制定工资标准来直接干预收入分配;另一方面,政府又不断强化自己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这就需要利用税收等手段,利息税、遗产税都是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些杠杆的运用都需要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前提,即个人金融财产的信息记录必须真实可靠。”[17] 但是,仅有储蓄实名制这项制度还不够。它仅能从银行存款这一方面体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其他方面的财产则没有反映,比如现金和实物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执行的是比较宽松的现金流动制度,无形中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国外类似于洗钱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却不需要规避法律。另外,实行对公民个人大宗财产的登记制度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我国目前执行的房屋买卖登记过户制度、车船登记制度等就是很好的制度。但是,总体来看,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建立完备的个人财产实名制,也即个人财产流动帐户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个人帐号,所有的个人收入、支出,包括纳税,都从这个帐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这就能从根本上反映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值得我们借鉴。 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而动产的监控问题比较突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后,个人银行储蓄这一块得到了加强,但是其他动产,诸如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等,目前我国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而这部分财产占我国个人财富的比重相当大。为此,我国应拓宽储蓄实名制的内容,建立个人帐户制度,不仅监控个人存款,尤其要对个人财产的流动状况进行监控,制定类似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制度,限制个人现金的自由流动,凡购买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都从银行帐户结算,所有收入也一律计入个人银行帐户。其他个人医疗、保险、投资等支出和收入也一律从个人帐户上结算。另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我国还应建立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对于隐瞒不报的个人财产,法律不保护其财产权利。还有一点,我国是一个传统上比较重视家庭的国度,表现在家庭经济方面,则是财产多以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形式出现。因此,在课征遗产税时,首先要界定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