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2 13:13) 点击:1106 |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蔡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根据对卷宗的审阅并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三人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6年,其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 一、本罪所指的“容留”是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穿针引线。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当晚的大检查中,在被告人的按摩店里并没有抓住有任何卖淫嫖娼人员在该店里从事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只是在后来找了一个维族同志做了谈话笔录说在该店与一位维族小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被告人根本也没有见到过该人,公安机关也并没有在店里把该人当场抓住,而且也没有当时的卖淫女供述与当时实际相符的证实。证人古某、阿某等人所陈述在店卖过淫,其谈话笔录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卖淫必须是双方进行,而不是光有卖没有买。而且嫖娼的人在哪,嫖娼人的证据在哪,没有这些证据哪来的容留介绍卖淫?这些人有可能在其他地方从事过卖淫活动但被告人蔡某并不知道,其称所谓的提成是在按摩店正常按摩客人付费后,按照劳务费的比例合理提成,并不是叫他们卖淫赚钱提成。 二、2009年5月21日晚古某、阿某在紫东大厦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也与被告人无关。因为当时来店里的一位男性,也就是本案的一审另一被告人李桥申,说的是有两位朋友今天累了,需要找两个按摩的人去给他们按摩,后来蔡某就派了古某、阿某去了,后来才知道他们到宾馆里去卖淫被抓了。被告人蔡某并不知道他们去卖淫,更不是介绍他们去卖淫。 三、在被告人蔡某按摩店隔壁的店里搜出的避孕套,也不能说明说明什么问题,作为成年男子的被告人,存放几盒避孕套是很正常的事,难道有避孕套一定就有卖淫行为吗? 四、被告人蔡某开店时间短,被告人蔡某于2009年1月回四川老家2009年3月28日才从老家四川回到到新疆喀什,按摩店是09年5月份才从蒋艳手中转让过来。公安机关在5月21日检查称有卖淫行为,而证人的陈述称2009年2月份开始就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相符。 所以相关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瑕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就算在当晚大检查中查出该店有这些行为,其情节也是轻微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处罚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所以不是什么行为相似都是犯罪。把应当治安处罚的当成是犯罪,把犯罪的当成治安处罚。 五、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所谓证据具有客观性,证据来源不合法,是公安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判决认定,其认定事实是不清楚的,证据是不确实充分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志翔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