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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简介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是经新疆司法厅2008年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胡志翔主任律师。2013年1月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嘉源于正义公平,嘉言善行”。本所位于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号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栋12层,拥有自有产权的现代办公场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执业律师32人,其中法学博士1名,硕士3名,党员17人。现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荣获2010年度喀什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争先创优”窗口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荣获中共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工作委员会“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新疆“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22年被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2014年以来成为喀什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以“正义公平,嘉言善行,守信如金”为办所宗旨,创立至今,正嘉所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形成了正嘉在政府法务、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刑事、民事等专业领域的品牌优势,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使正嘉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并享有高的声誉。

曾受聘担任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疏勒县、英吉沙县、阿克陶县、伽师县、莎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多起典型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受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该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涉及金额高达18亿。正嘉律师团队成员来自各优秀专业领域,全部律师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部分律师取得了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所内部分律师及工作人员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培训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是优秀律师人才的云集地。正嘉律所的规模在不断壮大,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定地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团队:胡志翔   赵雪   李芝兰   冯娟   路志法 

茹鲜古丽·阿布都克热木  李国新   厚之纯   刘柯

 怕提古丽·艾克木  李宏斌  韩俊 闫辉荣 苏刚 杨帆  陈志仁  刘勇  王梦瑶  李鹏 杨陶  刘毅敏 牛汉 马艳丽   李园  刘瑛  朗川文 贾咏珺  赵雪军 迪丽拜尔克孜.穆萨 阿依努尔·哈力克   阿布都许库尔·努尔克  贾宏喜

实习律师:杨瑶 常昂 于婷 徐高山  星鹏华  赵芳 姚华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

  担任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劳资风险防范、企业收购与兼并、股权纠纷、公司上市、证券交易、资产重组、产权确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招投标、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风险投资融资、金融保险、海商海事、国际经济贸易等诸多方面。

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执行,参加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活动。

刑事业务

侦查阶段 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聘请,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

  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其他事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的有关法律的文书。接受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

邮编844000    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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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2 12:56)    点击:1370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以及《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具备申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股东即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司出资人的履历表及出资情况表、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信息表,均证明上诉人既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且四上诉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已达百分之十以上。其中,股东孙某出资 46.60万元占5.8%、股东热汗古丽出资 18.48万元占2.3%、股东张义友出资17.72万元占2.2% 、股东严福军出资18.48万元 占 2.3 % ,四股东出资占公司股份比例12.6%,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上诉人完全具备申请解散被上诉人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申请解散公司的事由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之一。本代理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彼此间存在纠纷,双方均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作出,使公司权力机构及决策机构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是瘫痪的事实状态,也即公司陷入僵局。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僵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因连续数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被公司董事长个人把持、掌控,公司治理机构形同虚设。

根据被上诉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而被上诉人公司只在刚成立时即2005年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其后至今,公司董事长刘某再未主动依照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召开过股东会。同时,由于董事长刘某与上诉人股东等人长期存在冲突,其对上诉人等多次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2010315日,上诉人及其他股东再次要求召开股东会,而董事长刘某却拒不参加。由于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董事间长期冲突,股东会议无法召开,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被公司董事长个人把持、掌控,公司治理机构形同虚设。

(二)公司因董事之间长期冲突,导致公司诸多事务无法正常进行。

因公司董事长刘某与董事孙某等人彼此互不信任,长期矛盾不断,甚至发生严重冲突。且由于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对于董事之间的矛盾根本无法通过股东会予以解决。

(三)被上诉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混乱,个别股东利用权力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0076月喀什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喀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调查结果明确阐述到“喀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小金库及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确实存在,有关款项支出不全等”。这些现象表明公司管理混乱、财务状况不明,继续存在将会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上诉人公司为达到不当目的,虚拟股东会议,伪造会议纪要,剥夺和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除了2005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纪要决议真实有效外,其余的股东会、董事会从未依法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一切决议均未履行公告通知义务,剥夺和侵害了部分股东和董事的知情决策权,后期的会议会议纪要是由个别股东、董事签字形成的。由于这些决议在程序上根本违法,当然不可能对全体股东和公司具有约束力,正是由于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和日常事务机构均没有正常运转,公司完全丧失了“人和性”,也丧失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沦为了个别股东的公司。公司重大决策完全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说了算。股东会根本无法起到决策机构的作用。

三、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

  在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上诉人等人于2010315日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处理公司这种僵局状态,而董事长刘某拒不参加也不召集主持,更谈不上董事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人董事长刘某的这些行为表明,他本人已不想与上诉人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上达成任何协议,他的目的只在于利用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满足个人对公司财产占有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诉人采取任何私力救济方式都不可能解决公司和自己所面临困境。因此,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还多次调解的结果依然是僵局状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穷尽了所有的解决途径均没法解决。

综上,代理人认为,有限公司既然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人身因素在有限公司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本案中,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公司的人合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同时,公司因连续4年时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和做出相关的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事务目前已完全陷于僵局,即便通过公司内部所有途径亦不能解决这种僵局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如放任这种僵局状态继续延续下去,股东利益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到更重大损失。因此,上诉人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望予采纳为盼!

此致

自治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律师

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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