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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简介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是经新疆司法厅2008年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胡志翔主任律师。2013年1月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嘉源于正义公平,嘉言善行”。本所位于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号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栋12层,拥有自有产权的现代办公场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执业律师32人,其中法学博士1名,硕士3名,党员17人。现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荣获2010年度喀什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争先创优”窗口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荣获中共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工作委员会“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新疆“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22年被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2014年以来成为喀什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以“正义公平,嘉言善行,守信如金”为办所宗旨,创立至今,正嘉所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形成了正嘉在政府法务、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刑事、民事等专业领域的品牌优势,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使正嘉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并享有高的声誉。

曾受聘担任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疏勒县、英吉沙县、阿克陶县、伽师县、莎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多起典型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受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该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涉及金额高达18亿。正嘉律师团队成员来自各优秀专业领域,全部律师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部分律师取得了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所内部分律师及工作人员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培训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是优秀律师人才的云集地。正嘉律所的规模在不断壮大,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定地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团队:胡志翔   赵雪   李芝兰   冯娟   路志法 

茹鲜古丽·阿布都克热木  李国新   厚之纯   刘柯

 怕提古丽·艾克木  李宏斌  韩俊 闫辉荣 苏刚 杨帆  陈志仁  刘勇  王梦瑶  李鹏 杨陶  刘毅敏 牛汉 马艳丽   李园  刘瑛  朗川文 贾咏珺  赵雪军 迪丽拜尔克孜.穆萨 阿依努尔·哈力克   阿布都许库尔·努尔克  贾宏喜

实习律师:杨瑶 常昂 于婷 徐高山  星鹏华  赵芳 姚华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

  担任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劳资风险防范、企业收购与兼并、股权纠纷、公司上市、证券交易、资产重组、产权确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招投标、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风险投资融资、金融保险、海商海事、国际经济贸易等诸多方面。

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执行,参加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活动。

刑事业务

侦查阶段 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聘请,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

  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其他事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的有关法律的文书。接受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

邮编844000    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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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2 12:50)    点击:516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自诉人以被告书写的题为“当代和珅---张某”文章里描述的“一直与他有染的一位女股长,多次被他老婆捉奸把那女子从家中赶出过,为了方便,把她调到公司任总经理以便于他们开房鬼混寻鱼水之欢。”称是被告在诽谤自诉人,以此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实属无稽之谈,就此就连基本的民事侵权都谈不上,何来刑事犯罪。

  一、从文章的内容里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自诉人,而且从该段句子里,也无法反映出文章描述的人就是自诉人。是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认为是自己。诽谤罪诽谤的对象的必须针对特定对象,或者描述的人物形象众人一看无需推定就直观知道是谁,不是某人站出来说该描述就是本人,这个人就是她自己,将自己对号入座,这绝不是被告人的意思。自诉人更不能把任何轻微民事事件无端放大都当成犯罪来处理。

  二、文章里就此短短一句话,此话无论描述及散布的是谁,最多也只不过是名誉上受到轻微损害,但绝对构不成犯罪,否则颠覆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更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践踏。200943,公安部特地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该《通知》首先明智指出: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20108月最高检的相关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被告人的整个文章里描述内容也只不过发发牢骚,有的地方使用了一些过激言语,连治安处罚都谈不上更扯不到刑事犯罪。

  三、该篇文章不是被告发布到博客上的。本案被告人虽然书写了题为“中国当代和珅---张某”文章,主观上没有故意将该文章发布到网站上,至于该文章是如何被发布到他人的博客空间里,被告人也莫名其妙,直到组织上找到被告时,被告才想起当时写有该篇文章,当组织上问道是不是被告人发的被告当时也蒙了,因为不熟悉网络就说是自己发的,其实被告写好只是存在自己邮箱,以为就是发布,所以在相关部门陈述时也就说是自己发的。后来自诉人称文章内容写的是她等,被告觉得写此文章的确不对,就给自诉人赔礼道歉。

  四、文章虽发布到网上,但影响范围有限,对自诉人更没有影响。该文章被发布到网上很短时间就被删除,网站被关闭,影响的范围有限。从自诉人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显示只有8个与该篇文章相似而已,而且博客发布者的博客空间被浏览的次数只有几次,这几次我们都不排除是博主自己浏览的,虽发布但没有人查看,跟没发是一样的。不要错误地认为任何文章一旦发布到网上就传播很广,影响很坏,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有的博客空间甚至一年也没有几个人浏览,游客寥寥无几,文章根本就没有人看,不具有公然性,从何谈影响。该文章被发布也只是发布在某个人的空间里,文章并没有成为新闻载体出现在新闻网页首页。自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该篇文章不同的IP地址点击率达到几十万次,也没有向法庭出具是在谁的什么地方发布的,该空间是否就属于被告的,是被告注册的并将文章粘贴上去的等。

  五、自诉人的要求追究被告诽谤罪没有任何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要件缺一不可。难道本案就凭自诉人陈述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告人的处理决定就认为证据充分、确实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单位内部的处理决定,他不得作为司法机关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再说自诉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要充分确实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仅为一种可能性则不能据此定案。

   六、构成诽谤罪必须情节严重。本案被发布的文章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诽谤罪所指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本案被告人即没有多次捏造事实散布诽谤自诉人,其行为更没有导致自诉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所以不具有情节严重性,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书写的文章该段话内容没有明确针对自诉人,而且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而且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诽谤罪证据不充分、确实,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律师

                                      2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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