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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简介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是经新疆司法厅2008年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胡志翔主任律师。2013年1月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嘉源于正义公平,嘉言善行”。本所位于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号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栋12层,拥有自有产权的现代办公场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执业律师32人,其中法学博士1名,硕士3名,党员17人。现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荣获2010年度喀什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争先创优”窗口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荣获中共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工作委员会“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新疆“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22年被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2014年以来成为喀什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以“正义公平,嘉言善行,守信如金”为办所宗旨,创立至今,正嘉所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形成了正嘉在政府法务、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刑事、民事等专业领域的品牌优势,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使正嘉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并享有高的声誉。

曾受聘担任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疏勒县、英吉沙县、阿克陶县、伽师县、莎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多起典型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受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该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涉及金额高达18亿。正嘉律师团队成员来自各优秀专业领域,全部律师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部分律师取得了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所内部分律师及工作人员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培训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是优秀律师人才的云集地。正嘉律所的规模在不断壮大,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定地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团队:胡志翔   赵雪   李芝兰   冯娟   路志法 

茹鲜古丽·阿布都克热木  李国新   厚之纯   刘柯

 怕提古丽·艾克木  李宏斌  韩俊 闫辉荣 苏刚 杨帆  陈志仁  刘勇  王梦瑶  李鹏 杨陶  刘毅敏 牛汉 马艳丽   李园  刘瑛  朗川文 贾咏珺  赵雪军 迪丽拜尔克孜.穆萨 阿依努尔·哈力克   阿布都许库尔·努尔克  贾宏喜

实习律师:杨瑶 常昂 于婷 徐高山  星鹏华  赵芳 姚华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

  担任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劳资风险防范、企业收购与兼并、股权纠纷、公司上市、证券交易、资产重组、产权确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招投标、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风险投资融资、金融保险、海商海事、国际经济贸易等诸多方面。

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执行,参加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活动。

刑事业务

侦查阶段 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聘请,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

  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其他事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的有关法律的文书。接受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

邮编844000    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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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3:37)    点击:9

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为处于弱势的由广大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实际施工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等的称呼。

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施工人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施工人身份的认可是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相关规定并不适用基于非法转包、法分包合同关系形成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附条件的突破,具体适用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适用。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出现的情况下,需要审查“实际施工人”时,要综合各种因素正确加以认定,只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和履行的原则,就能够清晰地判断“实际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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