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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简介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是经新疆司法厅2008年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胡志翔主任律师。2013年1月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嘉源于正义公平,嘉言善行”。本所位于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号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栋12层,拥有自有产权的现代办公场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执业律师32人,其中法学博士1名,硕士3名,党员17人。现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荣获2010年度喀什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争先创优”窗口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荣获中共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工作委员会“先进党支部”荣誉称号2016年荣获新疆“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22年被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2014年以来成为喀什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以“正义公平,嘉言善行,守信如金”为办所宗旨,创立至今,正嘉所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形成了正嘉在政府法务、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刑事、民事等专业领域的品牌优势,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使正嘉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并享有高的声誉。

曾受聘担任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疏勒县、英吉沙县、阿克陶县、伽师县、莎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多起典型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受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该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涉及金额高达18亿。正嘉律师团队成员来自各优秀专业领域,全部律师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部分律师取得了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所内部分律师及工作人员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培训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是优秀律师人才的云集地。正嘉律所的规模在不断壮大,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定地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团队:胡志翔   赵雪   李芝兰   冯娟   路志法 

茹鲜古丽·阿布都克热木  李国新   厚之纯   刘柯

 怕提古丽·艾克木  李宏斌  韩俊 闫辉荣 苏刚 杨帆  陈志仁  刘勇  王梦瑶  李鹏 杨陶  刘毅敏 牛汉 马艳丽   李园  刘瑛  朗川文 贾咏珺  赵雪军 迪丽拜尔克孜.穆萨 阿依努尔·哈力克   阿布都许库尔·努尔克  贾宏喜

实习律师:杨瑶 常昂 于婷 徐高山  星鹏华  赵芳 姚华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

  担任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劳资风险防范、企业收购与兼并、股权纠纷、公司上市、证券交易、资产重组、产权确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招投标、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风险投资融资、金融保险、海商海事、国际经济贸易等诸多方面。

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执行,参加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活动。

刑事业务

侦查阶段 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聘请,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

  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其他事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的有关法律的文书。接受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大厦A栋12楼

邮编844000    电话: 0998-2879696. 2879715. 1588688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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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1 15:36)    点击:200
  为进一步做好喀什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市地区财政局转发《关于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喀地人社字〔2018〕1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喀什市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2019年开始,将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提高到200元,兼顾城乡居民和高收入群体的缴费能力,按照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缴费额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即对应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特困、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继续落实政府代缴保费政策,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

  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对参保缴费对象每人每年补贴50元。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10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25元,150元,175元,200元,225元。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脱贫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5号),喀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喀什地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征收工作的通知》(喀税发【2021】22号)文件精神,低保对象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50元)予以代缴。特困供养群体(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100%(100元)予以代缴。

  五、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险服务部门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的资助以及市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6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93元;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7元,市财政补助10元。给予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费年限)的城乡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一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7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7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申请之月起发放,不予往前补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费补助金。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的,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司法机关判刑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的,在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待刑满释放后,由本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恢复享受养老待遇等事宜,其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转移接续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转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地出具接收函后,经市社会保险服务部门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制度衔接

  (一)对城乡优抚对象,三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1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30元,45元,60元,75元,90元,105元,120元,135元,150元,175元,200元,225元,250元,275元。;享受待遇时,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参保缴费的在任村干部,除享受自治区对参保人补助外,市政府再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0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225元,250元,275元,300元,325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十、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支,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的机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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