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1 15:36) 点击:200 |
为进一步做好喀什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市地区财政局转发《关于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喀地人社字〔2018〕1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喀什市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2019年开始,将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提高到200元,兼顾城乡居民和高收入群体的缴费能力,按照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缴费额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即对应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特困、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继续落实政府代缴保费政策,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 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对参保缴费对象每人每年补贴50元。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10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25元,150元,175元,200元,225元。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脱贫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5号),喀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喀什地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征收工作的通知》(喀税发【2021】22号)文件精神,低保对象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50元)予以代缴。特困供养群体(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100%(100元)予以代缴。 五、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险服务部门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的资助以及市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6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93元;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7元,市财政补助10元。给予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费年限)的城乡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一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7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7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申请之月起发放,不予往前补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费补助金。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的,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司法机关判刑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的,在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待刑满释放后,由本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恢复享受养老待遇等事宜,其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转移接续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转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地出具接收函后,经市社会保险服务部门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制度衔接 (一)对城乡优抚对象,三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1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30元,45元,60元,75元,90元,105元,120元,135元,150元,175元,200元,225元,250元,275元。;享受待遇时,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参保缴费的在任村干部,除享受自治区对参保人补助外,市政府再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市政府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0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包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225元,250元,275元,300元,325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十、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支,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的机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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