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06 22:21) 点击:210 |
胡律师观点分析
克州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公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X、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克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XX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下半年安排让马XX做项目地基处理工程,事后于2012年1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本人开户的XXXX卡一张,内存10万元人民币。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XX又安排让马XX做哈拉峻乡干部周转房工程地基处理,并于2013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本人开户XX卡一张,内存35万元人民币。合计两次受贿45万元,李XX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XX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给市发改委吴X打招呼,希望在招投标过程中对XX公司给予倾斜,之后XX公司中标吐古XX及阿扎克乡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9月在阿XX市XXXX门口收受胡XX32万元人民币贿赂。李XX将上述赃款中16万元交了幸福小区二期集资房款,剩余16万元存在XX卡做理财产品。
三、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XX市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给市发改委领导打招呼,让该克州二建公司承接上阿XXXX,吐古XX和阿扎克乡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5月,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向某某以周某某名字开户的XX卡一张,内存30万元人民币。李XX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四、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XX市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给市发改委吴X打招呼,使新XX公司中标哈拉峻乡、格达XX、上阿XXXX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8月在喀什XX附近收受白XX现金20万元人民币贿赂。
五、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兼阿XX市信访局副局长肖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最后肖X被重用到阿XX市社保局局长一职,李XX在其家中收受肖X三万元感谢费。
六、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当时阿XX市原发改委副主任吴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最后吴X被提拔到阿XX市发改委主任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吴X3万元感谢费。
七、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光明街道武装部(副科)买某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买某某被提拔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一职,李XX在买某某车上收受买某某3万元感谢费。
八、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水管站指导员李XX(副科)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李XX被提拔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李XX1万元感谢费。
九、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的马X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马XX被调整为上阿XXXX党委委员、副镇长一职,李XX在其家中收受马XX分两次共计1万元感谢费。
十、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市组织部干部高X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高XX被提拔为阿湖乡副乡长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高XX1万元感谢费。
十一、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将当时泽普县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钟某某调入阿XX市档案局工作,之后又将其从档案局调入市组织部工作,李XX在其家中收受钟某某1万元感谢费。
十二、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肖X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肖X某被提拔为阿XX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一职(副科),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肖X某5000元感谢费。
十三、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农业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吾某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吾某某被任命为阿XX农机局党组书记,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吾某某1万元感谢费。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从被告人李XX处查获的XX卡印证部分受贿事实;2.书证。主体身份证明明、任职文件,XX卡账目明细、工程合同等证明相关事实;3.证人证言。证人马XX、胡XX、向某某、白XX等证言证明行贿事实;4.被告人李XX的认罪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十余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4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四年之间。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在克州纪检委约谈自己后,自己就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并说了受贿XX卡的位置,还积极主动的将受贿款全部向组织予以退赃,符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XX收受马XX45万元是事实,因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马XX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至始至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没有犯罪前科。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下。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阿XX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下半年安排让马XX做项目地基处理工程,事后于2012年1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本人开户的XXXX卡一张,内存10万元人民币。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XX又安排让马XX做哈拉峻乡干部周转房工程地基处理,并于2013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本人开户XX卡一张,内存35万元人民币。合计两次受贿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从XXX调取的卡号622XXXX7089XXX(户名马XX),开户、转账10万元明细,印证被告人在2012年12月收受马XX一10万元XX卡的受贿事实;2.从XXX调取的卡号62170XXXX0XXX(户名马XX),的2013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9月16日该卡转账存入35万元及从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9月28日分7次向62170XXXX0XXX(户名李XX)的XX卡转入35万元,印证2013年9月被告人李XX收受马XX35万元贿赂的事实;3.从XX公司和XX公司调取的基础桩施工合同。证实李XX任职的市组织部与马XX所在的XX公司和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4.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喀什分院经营部经理马XX证言,资金到我账以后,他说把钱拿出来,他儿子考一级建造师要花钱。然后我就去XX办理了一张自己户名的卡,密码是他给我说的。我把钱从我XX卡上转到这张新办理的卡中。转完以后我就到李XX办公室,当时就我们两人,我就把卡拿出来给他,他就收了。第二笔,等我资金到账后,李XX多次打电话,说要钱,家里急用。我说能不能等后期工程款到账,他不同意,说你这次把钱给我,我催他们把你们的工程款快快拨给你。我到XXX,按他的要求办理了我自己户名的卡,35万元是从我的XX卡打入新办理的这张卡里,密码也是他设的。然后他叫我去他办公室把卡带给他,我去他办公室,当时就我们两人,我就把卡给他了,他就收下了。该证人证言证明,新疆时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喀什分院经营部经理马XX分两次送给李XX45万元感谢费。5.被告人李XX的供述,第一笔,2012年下半年,整个乡镇干部周转房的地勘和格达XX的地基处理都由马XX来做。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马XX来我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说是对地勘、地基处理工程的感谢,她走后,我打开信封,是一张XX卡,密码写在小纸条上。后去查询有10万元。第二笔,2013年阿XX市继续实施乡镇干部周转房工程,地勘还是由马XX来做,格达XX、哈拉峻乡的地基需要做碎石桩处理,是马XX来做,当时格达XX政府办公用房地基处理也是给马XX做了。2013年9月的一天,说格达XX、哈拉峻乡的地基处理和地勘工程都是由我做的,这是对你的感谢,就给我一个信封,之后打开是XX卡,密码在小纸条上。然后我去查询,卡上有35万元,之后我分7天每次转账5万到我自己的XX卡里。
二、被告人李XX于2013年给市发改委吴X打招呼,希望在招投标过程中对XX公司给予倾斜,之后XX公司中标吐古XX及阿扎克乡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9月在阿XX市XXXX门口收受胡XX32万元人民币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从XXX调取的卡号622XXXX7800XXX,户名李XX的2013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该卡在2013年9月6日现存16万元。2.从XX公司调取的借款单。该书证证明,XX公司项目经理韩X和胡XX分别给公司打借条14万和18万元。印证胡XX关于从XX公司工行账户转账到胡XX个人账户32万元用于行贿的证言。3.从XX公司调取的转账凭证。证实从XX公司工行账户转账到胡XX个人账户32万元。4.从阿XX市组织部调取的工程合同。证实XX公司承建阿XX市组织部干部周转房工程。5.证人胡XX证言,2013年8月底,我们公司收到工程款30%的第一笔款后,李XX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回扣钱该给我了。第二天我就将韩X和胡XX叫到我办公室,按照工程总造价4%的回扣安排韩X和胡XX这两个项目经理把钱拿过来,韩X当时干的是吐古XX,按4%,他应出14万元;胡XX干的是阿扎克乡,按4%,他应当出18万元,二人共计32万元。2013年8月底9月初,他们两人到公司财务科那里办理了借款手续后,公司财务科把这32万元打到我工行卡(尾号626)上,过了几天我将这32万元钱(面额有100元的,有50元的)取出来放到我车里的后备箱了,9月5号下午五点左右,李XX再次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东西送到XX门口,我就开着车到XX门口,看到他在等着。他走过来后,我说东西在后备箱,他把后备箱打开提着两袋子钱就到XX大厅里面去了,之后我就离开了。6.证人胡XX证言证明,2013年8月底,胡XX承建的是阿扎克乡干部周转房,按总造价4%回扣,他办理借款手续将18万元转给胡XX的事实。7.证人韩X证言证明,2013年8月底,韩X当时承建的是吐古XX干部周转房工程,他办理借款手续将14万元转胡XX的事实。8.证人吴X证言,如果他(李XX)想让哪个企业干这个工程,他会给企业通知参加招投标,企业可以自己运作,甲方也可以在招投标时候打招呼。证言证明,李XX给吴X安排过干部周转房招标事项。9.被告人李XX供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胡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找我,他在市委门前的马路上等我,我出来看见他的车停在门前,我就上车,胡XX说XX公司这次中了一个标段的工程,现在对你表示感谢,然后拿了一个装钱的布袋子给我,我推辞了一下收下了。然后我拿着布袋子下车,事后我清点了下布袋子里的钱,总共是32万元现金。
三、被告人李XX在2012年给市发改委领导打招呼,让克州二建公司承建上阿XXXX,吐古XX和阿扎克乡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5月,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向某某以周某某名字开户的XX卡一张,内存3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户名周某某,卡号622XXXX7809XXX,于2013年5月28日开户,同日从卡号622XXXX7001645515转账转入38万元,又于2013年5月28日和5月29日从卡号622XXXX7809XXX分两笔转入到户名马XX卡号622XXXX7089XXX,再于2013年7月18日和7月19日分两笔转入到户名李XX卡号622XXXX7800XXX里。2.从阿XX市组织部调取的工程合同。证实XX公司承建阿XX市组织部干部周转房工程。3.被告人李XX供述,2013年5月底的一天,向某某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袋,并对我说:“我们公司中标了乡镇干部周转房项目,你给我帮了忙,这是一点心意,请你收下”,我客气了一下就把这个信封袋收下了。之后,向某某就离开了我的办公室。向某某从我的办公室离开以后,我打开信封袋里一看,里面有一张XX储蓄卡,在这张卡的背面写了取款密码。然后,我拿着这张卡到阿XX市XXXX进行了查询,里面存有30万元,这张卡的户名我后面知道是周某某的名字。我将这30万元先转到马XX给我的户名为马XX的XX卡上(2013年5月份,分两笔,一笔20万元,一笔10万元,都是从自动取款机卡对卡转账),之后,我就把向某某给我的XX卡扔掉了。过了大概两个月后,我在阿XX市XXXX以我个人名义办了一张XX卡,我又将向某某送给我的这30万元,从马XX的XX卡中,分两次,一笔20万,一笔10万,自动取款机上卡对卡转账到我个人名义新办的XX卡上。4.证人向某某证言,2012年底,我因为工程的事情到李XX办公室找过他,因为有一批廉租房和公租房招标的事情。他说要招标。2013年我们公司去投标,中了两个标,分别是工业园区公租房和吐古XX政府干部周转房工程。中完标后到签合同的时候,他叫我去他办公室,他说他要30万元买房子,我说太多了,他说没事以后还会帮我,我说现在没钱,我说等工程款转了后给钱。过了一个多月后,我办了一张XX卡,存了38万,是以周某某的名字办的卡,我转账8万元到我本人卡上,剩余30元,将卡和密码送到他办公室交给他。5.证人周某某证言,就是2013年干部周转房工程,前期招投标工作都是他(向某某)办的,他让我去办理了一张XX卡,让我存进去38万元,我从工程款中转了38万元到这张新办理的卡上,然后把卡给向某某了。6.证人吴X证言,如果他(李XX)想让哪个企业干这个工程,他会给企业通知参加招投标,企业可以自己运作,甲方也可以在招投标时候打招呼。此证人证言证明,李XX给吴X安排过干部周转房招标事项。
四、被告人李XX在2013年给市发改委吴X打招呼,使新XX公司中标哈拉峻乡、格达XX、上阿XXXX干部周转房工程。事后于2013年8月在喀什XX附近收受白XX现金20万元人民币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从中国XX调取的户名白XX的2013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3年3月27日取现25万元,印证白XX证明行贿20万元的时间及资金来源。2.从阿XX市组织部调取的工程合同。该书证证明,新XX公司承建阿XX市组织部干部周转房工程。3.被告人李XX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2013年时,阿XX市乡镇干部周转房建设,白XX找过我,希望我能够帮忙承包上干部周转房工程。我就给阿XX市发改委领导吴X打招呼,让他在招投标过程中对XX公司给予倾斜帮助。然后通过招投标,XX公司中标了。中的哈拉峻乡、格达XX、上阿XXXX干部周转房工程。2013年8、9月份的一天,白XX和我联系,让我到喀什,他在喀什XX附近等我,双方见面后,他说这次工程招投标对我表示感谢。然后白XX将20万元现金给我了。是XX的布袋子装的。他走后,我打开袋子看,都是面值100元的钱,共20万元现金。4.证人白XX的证言,2013年8、9月份,那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用点钱给他帮个忙,用钱干什么我不清楚,然后我心里想的他毕竟是那么大的领导,是组织部部长,我们分公司在克州,分公司有事他可以给帮上忙。所以我就答应了。他说是要借20万,他说他过来喀什拿钱,我同意了。他开的一辆桑塔纳来了之后,是在喀什市XX附近给的钱,我就把20万元现金给他了。
五、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阿XX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兼阿XX市信访局副局长肖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最后肖X被重用到阿XX市社保局局长一职,李XX在其家中收受肖X三万元贿赂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从中国XX克州支行调取的户名李XX卡号:60138XXXX0XXX的2012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2年7月19日至21日通过ATM机分六次存现3万元。2.从阿XX市党委组织部调取的干部任免文件,证明肖X于2013年被任命为阿XX市社保局局长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肖X到我的家里,当时肖X是阿XX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兼阿XX市信访局副局长。我们一起在客厅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肖X对我说:“李XX,我已经40多岁了,在市人社局任副主任科员已经5-6年了,希望你能考虑一下我的情况,在适当的机会给予提拔或调整岗位”。我们又聊了一会,她就告辞了,临走的时候,她从手提包里拿出一个信封袋放在沙发上,然后就走了。她走后,我打开信封袋里一看,里面装了3万元现金。4.证人肖X证言,我一直在社保局业务岗位上干了多年,想换个岗位或有机会提拔。2012年年初就给组织部部长李XX说过,他说事情不是太好办,也不是一个人说的算。这明摆着是在暗示我,我想该给李XX表示一下,因为当时的社会风气就那样。2012年7月份,有一天我就凑了30000元钱,找到他家,他当时就一人在家,我就说了想换个岗位或有机会提拔,临走时将一个装着30000元钱的信封放到茶几上,然后就走了。5.证人顾X某证言,安排过,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肖X任市社保局局长。
六、被告人李XX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当时阿XX市原发改委副主任吴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最后吴X被提拔到阿XX市发改委主任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吴X3万元贿赂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从中国XX克州支行调取的户名李XX卡号60138XXXX0XXX的2013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3年8月13日一次存现3万元。2.干部任免文件证明,吴X于2013年被任命为阿XX市发改委主任一职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吴X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当时乡镇干部周转房招投标工作,工作汇报完,他递给我一个文件袋,并说:“李XX,这是一些材料,你看一下”,说完他离开了我的办公室。他走后,我打开文件袋一看,里面装了3万元现金。4.证人吴X证言,2013年8月中旬,我从深圳回来不久我的考察公示就出来了,在公示期间李XX给我打电话说,吴X,现在你也公示了,我能给你帮忙的我尽量给你帮,在主要领导和常委会上给你说话,最后能一步到位,你再努力努力吧!听完这句话我就听明白李XX的意思。当时就我就凑上30000元钱,装在一个牛皮信封袋与项目材料一起,装在一个深蓝色布文件袋,以汇报工作为理由,到李XX的办公室去了。我进去后首先把材料拿出来先向他汇报工作完后,我就从深蓝色布文件袋里面拿出来装有30000元钱的牛皮信封递给李XX,并对他说:“李XX,这是一些文件材料,你看一下”,说完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李XX给我打电话说:你的事情我已给你办妥了。5.顾X某证言,他(李XX)安排过,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安排将吴X任发改委主任。当时我提出是否提拔的太快,可否先任发改委副主任(主持工作),但是李XX表示反对,坚持将吴X任主任一职。
七、被告人李XX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光明街道武装部(副科)买某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买某某被提拔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一职,李XX在买某某车上收受买某某3万元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中国XX户名李XX卡号60138XXXX0XXX的2013年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3年8月19日一次存现3万元。2.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买某某于2013年被任命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一职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快下班时他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找我,我让他到办公室来,他说他在广场对面马路上等我。然后我去他那,上了他的车,他边开车边给我说,他说这次他被提拔为幸福街道办事处主任(正科),随手从车上拿了一个报纸包的一个小件给我,说这是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一下,他又推给我,我就拿上了。之后我下车,打开报纸看,里面包的是百元面额的叁沓现金,是3万元现金。4.证人买某某证言,2013年9月初的一天,(那天下雨)中午下班时我给李XX打电话说,书记我想跟你见个面,他说他在市委门口,我开车去把他接上后,送到他家大院。然后把这3万元钱给他了。他直接拿上钱说声谢X就下车回家了,我也就离开了。5.证人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买某某任街道办主任。
八、被告人李XX于2012年7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水管站指导员李XX(副科)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李XX被提拔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李XX1万元贿赂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李XX于2013年被任命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2.被告人供述,2012年7月左右,李XX到我办公室来,说了些工作上的事情,然后他说李XX(时任组织部部长)你有没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帮忙。我说没什么事情,你也别客气。他说,李XX我是诚心诚意的,然后我想我正好有一件事需要点钱,他说那行,然后我就将我自己户名的一张XX卡交给他,一两天后,他把我这张XX卡交还给我,告诉我给我卡里存了1万元钱。3.证人李XX证言,2012年7月份,李XX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我去他办公室,他问我工作上的事情,他说单位经常出差,单位经费紧张。我当时问他需要多少,他说不要太多。随后他就给我一张他自己的XX卡(XX),他说把钱打卡里。我就把卡拿上走了。我晚上和爱人商量后,从家里拿了1万元给他存到卡上,送给他了。4.证人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李XX任市水利局党委书记。
九、被告人李XX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的马X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马XX被调整为上阿XXXX党委委员、副镇长一职,李XX在其家中收受马XX分两次共计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马XX于2013年被任命为上阿XXXX党委委员、副镇长。2.被告人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XX到我办公室,他说快过年了,来表示一下心意,就给我了一个红包,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红包是5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马XX也是来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5000元钱的红包,我收下了。3.证人马XX证言,2011年春节,我去李XX家拜年,拿了个红包,5000元钱,这笔钱是从我的工行卡(工资卡)取的,当时他们家拜年的人特别多,李XX在厨房的时候,我把这个红包给了他。我说以后希望部长在我工作上多给我帮助和支持。2012年春节,我去李XX家拜年,当时是晚上九点左右,我当时也拿个红包,包的5000元钱,他家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我就把李XX叫到卧室里,然后就把这个红包给他了,我还是说希望在我工作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因为我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于车辆乱停乱放,保安不听话,卫生不干净,会议室话筒不清楚,经常性受到个别领导批评,我的工作不好干,希望在工作上能给我调整下,到其他岗位上。4.证人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马XX上阿XXXX副镇长。
十、被告人李XX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市组织部干部高XX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高XX被提拔为阿湖乡副乡长一职,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高XX1万元贿赂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高XX于2013年被任命为阿XX市XX。2.被告人供述,大概是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高XX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对他工作上的关心、照顾,然后他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并说他们家有个亲戚在搞工程,看我能不能帮忙,让他们家的亲戚也承包些活干,我当时给他说,你拿这些干什么,这样不行,当面要还给他,但他又推了过来,我觉得这样推来推去没意思,就把信封放到我的办公室里了,等下班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是百元面额的现金1万元。2013年4月份,市委准备提拔任用一批干部,根据高XX同志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在制定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时,我告诉干部科科长顾XX,将高XX提拔到阿湖乡副乡长的岗位上,经过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高XX被任命为阿湖乡副乡长。3.证人高XX证言,2012年9月,当时李XX的女儿要上大学,说最近就要走,当时我想一把手的女儿要上大学,这么大的事,应该表示一下,买个衣服也不知道喜不喜欢,思前想后还是决定给点钱,他女儿可以自己买衣服,当时送了1万元钱。4.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高XX任阿湖乡副乡长。李XX说高XX家里有困难,安排去离市区近点的乡。
十一、被告人李XX于2012年将当时泽普县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钟某某调入阿XX市档案局工作,之后又将其从档案局调入市组织部工作,李XX在其家中收受钟某某1万元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调整文件证明,钟某某于2012年从泽普县政府办公室调入阿XX市档案局、调入市组织部工作的事实。2.被告人供述,2012年上半年,市房产局干部陈X在一次一起吃饭时,说她一个姐姐的儿子在泽普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工作能力、人品都非常不错,但是他的妻子在阿XX,夫妻分居,所以想请我帮忙将她姐姐的儿子钟某某调到阿XX市工作,之后经过我的帮助,将钟某某调到阿XX市档案局工作。在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钟某某到我家来,带的月饼等礼品,对我帮助他调动的事情表示感谢,等他走了之后,我发现礼品袋里还有一个信封,里面是百元面额现金1万元。3.证人钟某某证言,2012年中秋节的时候,我父母准备了水果和月饼,交代我一定要交给李XX,让我表示对他的感谢。然后,我提着父母准备好的礼物,送到李XX家里,说了几句感谢的话,我就走了。当时我不知道情况,后面听说李XX出事以后,我跟父母侧面打听了一下,问他们给李XX送的除了月饼和水果之外有没有其他东西。然后,我父母说为了表示感谢,礼盒里面他们还放了10000元现金。4.证人顾X某证言,他说档案局申请将钟某某调到档案局,安排我将这件事提交部务会,后来部务会通过了。
十二、被告人李XX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阿XX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肖X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肖肖X某被提拔为阿XX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一职(副科),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肖肖X某5000元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肖肖X某于2013年被任命阿XX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副科)的事实。2.被告人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肖肖X某到我办公室,自我介绍了一下自己,然后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感谢我对他的关心和帮助。我说没有必要这样,他说这是他应该的,是一点心意。他把信封放到我办公室的桌子上就出去了。到下班之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是百元面额的5000元现金。3.证人肖X某证言,就是在2013年4月份,当时组织部网上拟提拔公示上有我的名字,当时别人建议我还是去找一下李XX,因为他是很重要的人,他可以给我帮助的。2013年4月的一天,我拿了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袋,到李XX办公室,进去后我先自我介绍了下自己,然后我说,听说你要出差,这是我的一点心意,给你孩子买点东西。4.证人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肖肖X某任新农合办公室主任。
十三、被告人李XX于2013年4月给市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打招呼,将时任农业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吾肖X某加入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调整方案,之后吾肖X某被任命为阿XX农机局党组书记,李XX在其办公室收受吾肖X某1万元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阿XX市党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证明,吾肖X某于2013年被任命阿XX市农机局党组书记的事实。2.被告人供述,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我要去乌鲁木齐出差,吾肖X某到我办公室,他说:李XX听说你要去乌鲁木齐出差,这点心意你拿上路上用。吾肖X某顺手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袋放到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发现里面有100元面额的10000元现金。3.证人吾肖X某证言,2013年4月份13:30分左右李X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来一趟。我接到电话就到李XX办公室去了,我到李XX办公室进去后,李XX问我的工龄和现任的职务等情况,还鼓励我今后一如既往好好干这类的话,并给我说:我要到乌鲁木齐出差,你能不能给我拿来100XXXX0000元钱,我说:我尽量给你拿来吧就离开李XX的办公室了。回去后我凑上10000元钱装进信封袋里就那天下午20:30左右(快下班时)给李XX打电话问他在哪?李XX说:在办公室,我去李XX办公室时他正在打电话,给我暗示把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面,我就按照李XX的指示把装在10000元的信封放到李XX办公桌了就离开了。4.顾X某证言,做拟提拔、交流干部花名册时,他(李XX)安排将吾肖X某任农业局局长。
上述十三起受贿犯罪事实另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XX户籍证明,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克州党委组织部《关于李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克党组干字(2011)17号)、克州党委《关于李XX同志任职的通知》文件(克党干字(2012)109号)、李XX公务员履历表、《阿XX六届市委第24次常委会纪要》(阿党常字(2012)15号)等文件,证实李XX的任职情况及职权范围。
另查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纪检委调查期间将所交代的受贿款114.6万元全部向纪检委予以退赃;在克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另交代26.9万元的受贿事实,亦予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克州纪检委证明,证实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2,克州纪检委收据、克州人民检察院收据,证实被告人已全部退赃。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收受马XX45万元并非利用自己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谋取利益,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知晓的相关工程项目消息告诉马XX,马获得了消息承揽的XX公司和XX公司的地基处理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非组织部支付工程款,马XX给付李XX4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XX通过给承揽市组织部乡镇干部周转房的项目经理打招呼,由马XX干碎石桩地基处理、地勘等工程,收受马XX45万元感谢费。李XX作为市组织部部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收受马XX存有45万元的XX卡,应当作为其受贿数额。
2.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经查,李XX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担任阿XX市XX、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4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克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全额退赃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所退受贿款141.5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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